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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买重疾险患病后平安人寿解除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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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日,法院二审公布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陈某不存在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不能生效。

因有相关病史,患病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年1月28日,原告李娟作为投保人,为陈某投保了主险为“平安福19()”保额,元、附加长险“长期意外12()”保额,元、“平安福重疾19()”保险金额140元、“轻症30豁免C()”、“豁免C19”、附加一年期短险“意外医疗A()”。

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合同,投保人缴纳了保费。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保障共计种,包括“严重冠心病”。在《投保书》的询问事项中,关于“过去三年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时,陈某予以否认。

年6月30日,被保险人陈某因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脂血症诊断医院治疗。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理赔。

年9月2日,平安人寿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与投保人投保的保险合同,理由为:经审核,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严重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告知。因为年6月23日,被保险人陈某曾被诊断为“心肌缺血”。

法院:不存在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时,第04条为“过去三年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被保险人陈某年6月23日曾被诊断为“心肌缺血”,已经超过“过去三年”的范畴,故其回答为“否”并无不妥。此外,保险公司在询问心血管疾病的事项中,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列举的疾病中并无心肌缺血,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认定投保人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不能生效。

年3月,法院宣判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年9月2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三里编辑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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