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代理。
申办材料:
1.本人有效户口簿;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注意事项: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收费标准:免费
承办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
联系方式:
吉州区婚姻登记处-青原区婚姻登记处-
新干县婚姻登记处-峡江县婚姻登记处-
永丰县婚姻登记处-吉水县婚姻登记处-
吉安县婚姻登记处-泰和县婚姻登记处-
万安县婚姻登记处-遂川县婚姻登记处-
井冈山市婚姻登记处-永新县婚姻登记处-
安福县婚姻登记处-
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