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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6岁少年被8人围殴,反杀一人被判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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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反杀案可谓开启了正当防卫的先河,在遇到危险时,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支持被害人保护自己,勇敢地抗争。但在做抗争的同时,也要注意力度,因为一旦自卫过度,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在江西吉安就有一个16岁的少年深陷防卫过当的风波中,少年吴某被仇人寻仇,堵住宾馆大门。8个成年男子对吴某实施了殴打,而吴某情急之下,抽出成年男子携带的刀具,刺死其中一人,被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十年。

年5月8日,江西吉安市安福县发生了一起血案,当时16岁的吴某正和朋友肖某带着两个女孩住在平都镇的一家宾馆内。其中一个女孩小怡在吃饭时被19岁的男子王某搭讪。王某想邀请小怡出去玩,被拒绝后依旧不依不饶。

晚上王某还和两个同伙敲响了小怡宾馆的房门,这一行为惹怒了吴某。吴某本就对小怡心存好感,年少冲动的他当即就想找回场子。于是打开房门警告王某不要再来打扰小怡。王某感觉丢了面子,因此怀恨在心。

8月8日凌晨3点,王某叫来了自己的好友朱某,以及其他6人,各自携带了匕首和水果刀准备找吴某寻仇。一行人在宾馆内发生争执,八人对吴某实施了殴打。而吴某血气方刚自然不愿意白白被打,于是趁机抽出其中一人的水果刀,趁乱捅刺施暴的罗某,造成罗某腹部重伤,即便一行人及时拨打,罗某依旧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吴某的家属立刻找到死者罗某的家属,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吴某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原谅。但吴某的行为伤害了人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属于公诉案件。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因此即使这起案件中的被害者家属不追究吴某的行为,当地检察院依旧要提出公诉,法院也必须要受理这起案件。

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本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了防卫。他杀害罗某的行为虽然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出限制。因为罗某等人,并没有对吴某做出伤及生命的不法侵害,因此吴某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最后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可是判决下达后不仅吴某的家属不服,就连当地检察院也认为不妥。年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判决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该从轻处罚。

很显然,判决并没有体现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检察院认为法院的量刑明显不当,要求进行二审。吴某的母亲坚持声称,自己的儿子并不是黑恶势力,不可能聚众斗殴。她认为儿子在围殴事件中是受害者,其行为也是正当防卫,希望能够在二审中无罪释放。

这一案件中透露的信息很多,首先是检察院对于社会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利,其次是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正确判断,最后就是检察院对于法院的监督权。

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正是因为“公(公安部门)检(检察院)(法院)法”三方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在法院裁判不当时,检察院有权提出质疑,并且发出抗诉。而法院也应该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在收到抗诉之后,对案件进行二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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