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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应江西16岁少年反杀案二审是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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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张万军

8月31日上午,备受瞩目的江西“16岁少年反杀案”二审在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代理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称,本次审理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为正当防卫,辩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检方则认为被告的定罪罪名没错,只是量刑畸重。另外,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时检方曾起诉被告参与恶势力犯罪活动。

是否正当防卫系庭审焦点

8月31日中午12时,代理此案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涛向极目新闻记者详细介绍了二审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杨涛介绍,庭审过程中,他和检方辩论的焦点是当事人吴某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他作为辩方认为,防卫过当的要求是造成严重的损害和防卫的强度比较严重。他认为,吴某在遭到8名成年人围殴的情况下,在短短几分钟时间内,无法判断出对方一行是否已经用砍刀砍了自己。他从站立到倒下,再到躺下,一直在用受伤的手臂去防卫,当他感到疼痛难忍,手臂上的钢板可能会移位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反击,造成了之后的损害后果。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他认为不能要求吴某当时作出精准的判断,所以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罪。而检方的意见认为吴某的定罪罪名没有错,只是量刑畸重。

事发酒店,媒体同行提供

杨涛表示,检方认为吴某随时携带匕首,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他则认为,吴某的匕首早已购买,用于削水果。本案的发生是一个偶然事件,吴某遭遇对方的侵害时,他没有主观故意用匕首来对付对方,只是在被殴打时才拿出匕首防卫反击,所以这把匕首不应用来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检方认为吴某被殴打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其防卫强度超出必要的限度。他则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地要求吴某作出对应的反应强度。

对于吴某因涉及另外一起案件被一审法院认定的聚众斗殴罪,杨涛表示,在该案件中,吴某并没有纠集人员去打架的行为,他是在对方首先对他进行攻击的情况进行的反击,而且还造成了他受伤的结果,所以他的行为也具有防卫性质。

事发酒店房间,由媒体同行提供的图片

违法前科会影响量刑

安福县人民法院对吴某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时检方提起公诉称,吴某和肖某、曾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一审判决书中,安福县人民法院认定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吴某思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吴某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依据,是年2月27日吴某与他人在永新县发生的斗殴事件;而年5月8日发生的围殴反杀事件,仅是他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依据。

对于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吴某的母亲予以否认,称儿子不是“黑恶势力”。

研究刑法学的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刘斯凡认为,在此案中,法院是否认定吴某存在前科,对于其在反杀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定性没有影响,但如果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则其是否有前科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有前科可能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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