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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江西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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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安萱安福县人民法院

世界环境日

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2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被告人在安福县境内泸水河流域、武功山(羊狮慕)区域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牌,每两个月至少在安福县集镇或其他人流密集地进行一次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案情简介

年1至8月,被告人易某为满足口腹之欲,独自一人或伙同易某兵(另案处理)在无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安福县严田镇境内持气枪或安装捕猎夹狩猎29只野生动物食用。期间,被告人易某用手机将全部猎获物拍照保存。经司法鉴定,上述猎获物为鸳鸯1只,华南兔2只、环颈雉2只和珠颈斑鸠24只。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易某主动按鉴定意见预缴生态资源修复费用、鉴定费及公开赔礼道歉登报费用,并承诺自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

法院审理

安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预缴生态资源修复费用、鉴定费及公开赔礼道歉登报费用,并承诺自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易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永久性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易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元、鉴定费元;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王雷

邓杰

宋帅

编辑:李娇

审核:刘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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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江西安福: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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