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论坛
今年5月份,京哥去某经纪公司讲了一堂课,课题关于保险产品定价。
在课堂上,聊到了“保险公司破产,重疾险会不会被接管”这一话题。
当我说到目前的保险法不支持接管重疾险时,当场的代理人都感到非常诧异。
面对他们的诧异,我也好诧异。这么一个在我看来是常识的问题,居然会存在如此大的信息不对称。
突然想到这次经历,勾起了我为“重疾会不会被接管”这一话题,重新写一篇文章的欲望。
之所以说重疾险不可以被接管,依据是最新版保险法第90条和第92条。
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破产清算;进而在92条中继续说明,破产之后,仅人寿保险合同可以被接管。
从目前的大类来看,重疾险属于健康保险,所以不在接管范畴。
说到这里,这一问题的结论基本就定了。
但是,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个更具前瞻性的问题:
未来的保险法,会不会把重疾险纳入接管的范畴?
先说结论,京哥个人认为,如果未来的保险法要修改,大概率会把重疾险纳入到接管范畴。
主要的原因,我认为有3点。
原因一: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作为核心的保障类产品,重疾险保费很高,每年动不动支出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不比买一部车子便宜。
如果不保护重疾险保单,无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的,便无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接管重疾险,好像不太符合立法目的。
原因二、保险法规定与市场现状错位
人寿保险合同被接管这一规定,最早可追溯到年我国第一版保险法第87条。
我们看到的最新保险法,其实一直是延续了这一写法。
而在年,我国才刚开始引入重疾险(年世界第一款重疾在南非问世)。
在立法之初,重疾险刚诞生,没有任何市场影响,保险法未考虑纳入接管重疾险,是合理的。
从年至今,我国保险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健康险占人身险的比例一直在呈现上升态势。
基于最新年的数据结果,整个健康险占比人身险市场已达到21%,规模保费达到亿。
重疾险作为健康险一大分支,拥有巨大规模。如果规模很大的寿险被纳入接管范畴,那现在规模如此大的重疾险,也同样应该被纳入接管范畴。
原因三、存在居多监管制度漏洞
这里说的漏洞,我列举2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第一:终身寿险附加的重疾险,如何被接管?
95年重疾险上市后,市场基本以终身寿险作为主险,重疾险作为附加险的形态在销售。
例如平安人寿平安福、中国人寿国寿福,是非常典型的代表。
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假设保险公司破产,仅终身寿险(人寿保险范畴)被接管,其附加的重疾险不被接管。
这种处理方式,难免牵强。
第二: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是否属于人寿保险范畴?
除了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的形态之外,这几年,可灵活附加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发展成为市场新宠。
比如达尔文、超级玛丽、健康保、如意金葫芦等,属于这一类。
年,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在文件中,关于人寿保险的定义如下图:
大家注意我标记红色的两个部分:
第一处,判断是否为人寿保险的标准为是否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很明显,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符合这一判断标准。
第二处,注意“等”字。监管虽然主要规定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但并没有完全限制只有这3大类产品属于人寿保险,这一“等”,是不是可以延伸为含身故责任的重疾,也可以归纳为人寿保险呢?
如果基于这一逻辑,我们可以判定,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属于人寿保险范畴,需要纳入接管。
问题来了,同一个重疾险,身故责任可灵活附加的,如果A客户附加了身故责任,可以纳入接管;而B客户没有附加身故责任,理论上便不属于人寿保险,在这种情况下,B客户的保单不被接管。
因以上述制度漏洞,导致的2种奇葩破产处理方式,不仅牵强,而且会更加不利于维护金融系统安全。
说在最后
综合上述3点原因,京哥斗胆认为,在未来的保险法中,重疾险会明明白白纳入接管范畴。
这符合立法目的,也是保险法适应市场变化的必经之路。
最后再延伸说几句,假设重疾险一旦被纳入了监管范畴,我们可以想一想有几种接管方式呢?
第一种:不管买了多少保额,都无条件接管。
第二种:规定在某一家公司的赔付赔付有上限。假设上限为50万,超过50万的部分,无法刚性兑付。这一脑洞基于银行业目前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50万以内的资产,银行破产,可刚性兑付。
第三种: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兑付。比如按照90%,保险公司如果破产,按照原有保额的90%刚性兑付。
以上思路,代表京哥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不构成任何购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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