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论坛
杨涛:交通施救是公共服务怎能收费
作者:杨涛因为一起交通事故,作为受害方的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陈振旺被交警强行叫施救公司把车拖走,并向其收取490元施救费。陈振旺质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的合法性,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打民事官司,法院说是行政行为引起的;打行政官司,法院又说是民事行为。”温州市两级法院的四份裁定书,其中两份民事裁定,两份行政裁定,对陈振旺的起诉,不是驳回,就是不予受理。 近日,陈振旺又向浙江省高院递交申诉状,要求再审。(《检察》12月10日)民事庭说这一官司是行政诉讼,行政庭说是民事诉讼,这就陷入了“鸡生蛋,蛋生鸡”的怪圈,公民的权利就在这一踢皮球式的司法过程中被悬空。不过,官司如何打我们暂且不论,倒是“施救费”有必要放在法律的火炉上烤烤。交警的职责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救助和清除事故车辆。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或者拖运,本就是交警职责范围内的事。交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交管局也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纳税人已经支付了税收供交警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交警不能在提供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的同时,还伸手向纳税人要钱,否则这就叫“双重纳税”,是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允许的。当然,退一步来说,对于某些行政服务项目,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很遗憾,我们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查到这一收费项目。现在,交警的“聪明”之处在于,他们并不直接向当事人收费,而是利用公权力强制当事人的车辆必须由其直接指定的施救公司进行施救,如此一来,就把一个行政执法行为巧妙地转换为一个民事行为。但是,交警将本应为当事人提供的施救服务,转嫁给施救公司,这就是在推卸自身的责任,说严重一点,就是渎职。何况,施救公司是你交警叫过来的,是你的行政委托行为,那么,施救费当然应由你交警去出。交警之所以要强制当事人接受施救,并且指定相应施救公司进行施救,无非是因为交警部门与施救公司存在着扯不断、理还乱的利益关联。通过将施救服务转嫁给施救公司,交警不但节省下了本应支出的公务开支,而且通过指定施救公司,还能得到相应的利益分成。今年2月,在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委员们就认为:“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有些施救单位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而陈振旺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长期以来,交警部门与施救公司联合乱收费……而且,整个温州都是这样。交警从施救公司那里拿提成,交警拿大头,施救公司拿小头。行政机关并非不可以将部分公共服务让相关企业来承担,但前提是费用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并且要通过公开、公正的招标选定最合适的单位。所以,陈振旺有权要求交警部门退还490元施救费,当然,这个权利同样也应为其他所有被“天价施救费”损害过的人们所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