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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18 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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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邵媛玉、朱满朵、历叶芳、肖冬莲等十二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此前年10月11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朱月莲、叶凤芝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月莲,女,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家住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2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凤芝,女,年9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家住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邵媛玉,女,年6月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朱满朵,女,年8月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历叶芳,女,年11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金英,女,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彭秀贞,女,年5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罗娜,女,年5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曹锦华,女,年11月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胡荷香,女,年4月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肖冬莲,女,年11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5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历叶光,女,年2月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年10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2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邵媛玉、朱满朵大力宣扬“全能神”邪教、发展管理邪教组织成员,为邪教组织敛取钱财,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查获大量邪教资料、书籍、电脑、存储介质、手机、音视频播放器等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媛玉、朱满朵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安福小区高层骨干,负责小区考核组工作,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以传福音、聚会交通等方式学习、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历叶芳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安福小区高层骨干,负责小区寒冬组工作,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以传福音、聚会交通等方式学习、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刘金英、朱月莲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安福小区第6教会带领,负责教会全面工作,管理壮大邪教组织成员,为邪教组织敛取钱财,传播邪教宣传品,组织成员聚会传播邪教思想;彭秀贞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安福小区第6教会事务执事,积极参加邪教组织,传播邪教宣传品,协助教会带领管理教会事务,以聚会交通等方式组织邪教信徒学习传播“全能神”教义;罗娜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安福小区第6教会文字组成员,积极参加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为邪教活动提供住所、工具等便利条件。

邪教报纸

邪教物品

邪教的宣传手册

被告人邵媛玉、朱满朵、历叶芳、刘金英、朱月莲、彭秀贞、罗娜在“全能神”邪教组织安福小区组织、传播邪教活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锦华、胡荷香、叶凤芝、肖冬莲、历叶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月莲、肖冬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朱月莲、胡荷香、叶凤芝、肖冬莲、历叶光真诚悔罪并表示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朱月莲、叶凤芝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据此,法院根据诸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八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媛玉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朱满朵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历叶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金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朱月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彭秀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罗娜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曹锦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胡荷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叶凤芝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肖冬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历叶光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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