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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6 19:24:00

 8月31日,备受
  去年5月,八名男子在吉安市安福县对吴某进行围殴,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十年。今年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量刑错误。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某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量刑又根据怎样的尺度?

少年遭围殴反杀一审被判十年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


  今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十年,来源:极目新闻


  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中提到,因吴某至今未满十八周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不公开审理此案,并做到公平审理、公正判决。

△来源: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二审庭审结束,将择期宣判

法院通报案情


  8月3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发布案情通报。通报指出,年4月至年2月期间,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犯罪两起,非法拘禁犯罪一起,寻衅滋事违法三起。由于吴某出生于年12月29日,除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外,其他违法犯罪均因吴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法院对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进行了通报。案情通报全文如下:

律师:焦点在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吴某的辩护律师杨涛介绍,在8月31日的二审庭审现场,控辩双方的焦点依然是吴某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杨涛:我们认为,当时他的生命已经遭受到紧迫性、现实性的危险。在四五分钟的时间里,他没有时间去判断对方有没有拿刀砍,但是对方存在随时拿刀砍的可能性。所以在被打到他受伤被固定钢板的左手以后,奋力反击保护自己的生命。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去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进行正当防卫相关的判断,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据了解,案发时王某锋等人在吴某关门之后,从其他房间拿了匕首和钢管焊接的柴刀,并到宾馆前台以没有带房间卡为由借来了酒店总卡打开了吴某房间。

△案发现场,来源:津云新媒体官方微博


  事发时在场的吴某同伴肖某回忆,当时王某锋等五人先闯入房间,期间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王某锋又叫来罗某等三名同伴帮忙。八人进门后对吴某进行围殴。


  此后,持折叠水果刀反击的吴某捅伤罗某腹部,罗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轻伤。


  吴某的辩护律师杨涛认为,不能因为事后发现罗某等人没有使用钢管、刀具,就否定对方会用刀具攻击的可能性。“一个小小的房间里,自己的隐秘空间被七八个成年人入侵,而且是持钢管焊接的柴刀、匕首,这个时候他的生命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十年量刑是否过重?

少年母亲称已赔付20万元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即便被认定防卫过当,那么一审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是否过重。


  此前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的刑事抗诉书中提到,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上述情况属于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属于量刑畸重。对于聚众斗殴罪,吴某也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也畸重。


  吴某的母亲吴女士表示已经向死者家属赔付了20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我儿子说虽然对方是来伤害我的人,但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所以这也是他的心愿,但这不是我愿意做的事情。”


  曾经代理多起正当防卫案件的律师殷清利分析,对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而言,检察机关起诉前应当综合上述情节对是否起诉以及量刑标准予以综合考量。


  殷清利: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标准中,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门有一项就是针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包括有防卫过当情形、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有谅解的、认罪认罚的(情形),对出现这种特殊情形,又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就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是不批捕、不起诉。遇到防卫过当的情形的,主要原则不是以羁押为主,而是变更强制措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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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如何?


  据案情通报显示,本案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


  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房间。


  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锋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


  因王某锋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


  王某锋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锋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


  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


  王某锋、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此外,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还包括:


  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包括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中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


  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8月31日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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